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0309号
原告:东莞市申南精密模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金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15974931。
法定代表人:唐双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该公司财务。
被告:东莞坤恒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安中路**凯欣商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8541110H。
法定代表人:徐辉。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申南精密模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坤恒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审 判 长 谢申文
审 判 员 庄淑敏
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诗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