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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执74号之一

吴宏兵、武汉福记远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宏兵;武汉福记远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大冶市银梦银饰店;尹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192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宏兵,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武汉福记远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保利时代2-S08。

法定代表人:金汝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立,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银梦银饰店,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关新华路103-1号。经营者:尹晓莉。

被执行人:尹晓莉,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宏兵与被执行人武汉福记远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大冶市银梦银饰店、尹晓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晓莉在中国银行大冶支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4489.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冬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季清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