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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民初252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与魏新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魏新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252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代表人:刘宝琴,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魏新义,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与被告魏新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丰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