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陕0404民初2216号
原告:水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清,女,汉族。系水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
原告水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XX村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石羊村八组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X村XX组向水某某给付土地补偿费22519元;XX村XX组承担。事实与理由:水某某XX村XX组村民,人和户口均在西石羊村八组。2018年6月,西石羊村八组的部分土地因商业项目被征收,西石羊村八组决定对人和户口均在本村的每位村民分配11794元土地补偿费。2018年11月,西石羊村八组又因土地被征收向每位村民分配5255元。2019年1月,西石羊村八组再向每位村民分配5470元。西石羊村八组均未向水某某分配。原告认为,水某某自出生后就随李清将户口登记在西石羊村八组,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归全体成员共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是均等的。水某某认为西石羊村八组的行为侵害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诉。被告西石羊村八组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水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户口簿1份、结婚证1份、出生医学证明1张、西石羊村调整土地及征地款分配方案1份、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单1张、(2019)陕04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1份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XX村XX队征地款分配表复印件1张、XX村XX队公摊款分配表复印件1张、XX村XX队参加本次征地款分配的人员名单公示复印件1张、微信截图1张有银行清单、民事判决书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西石羊村八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秦汉新城建设需要,西石羊村八组的土地多次被征收,其中2018年征地,西石羊村八组分两次向村民进行了分配,其中第一次向每位村民分配11794元,第二次向每位村民分配5255元。西石羊村八组于2019年1月决定向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5470元,并于2019年2月发放。以上三次均未向水某某分配。水某某出生于2014年3月19日,户口自出生后随其母登记在西石羊村八组。水某某之父水乾龙的户口登记在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XX乡XX村。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分配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水某某的户口随其母登记在西石羊村八组,故水某某XX村XX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享有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但考虑到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收益作为基于人身关系的财产权益是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经济补偿,本案中水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基本生活保障完全依靠其父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具有同等的义务,水某某父亲的户口未登记在西石羊村八组,水某某对其母亲的XX村XX组土地的依赖程度,故
本院认为水某某应分得一半土地补偿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水某某给付11259.5元。
二、驳回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负担41元,水某某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耿耿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