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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1执459号之四

张福芳与王相伦、陈小平、田文军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福芳;田文军;陈小平;王相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兵0701执4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福芳,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404180721,住新疆奎屯市东晖苑193栋221号。

被执行人:田文军,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308152033,住四川省梓潼县许州镇联盟村六组。

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601203974,住新疆奎屯市天香里93栋252号。

被执行人:王相伦,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311013713,住新疆奎屯市曙光里31栋222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文军、陈小平、王相伦在期限内未予履行,权利人张福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7804.8元,执行费2267.06元,邮寄送达费128元。本案执行至今,申请执行人张福芳已收到案款总计56535元,本案尚有101397.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本院先后10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证券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均无存款;被执行人田文军、王相伦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小平名下有新D79913号车辆一辆,及位于奎屯市天香里93幢252号房产一套。因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3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福芳表示不处置该房产。 申请执行人张福芳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陈小平名下新D79913号车辆,本院委托新疆中拍平台拍辅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拍卖事项。该车辆已于2018年8月16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以3753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本院已裁定该车辆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福芳,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文元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