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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7134号

刘金凤、深圳市隆展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金凤;深圳市隆展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7134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性,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隆展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才。 申请执行人刘金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展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粤0306民初2485号、(2017)粤03民终17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2635.9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账户扣划到执行到款项人民币42635.97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金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7)粤0306民初2485号、(2017)粤03民终17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2017)粤0306民初2485号、(2017)粤03民终17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许林锋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钟铭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