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23民初1135号
原告:云南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555107629P。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显,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学尊,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住通海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诉讼过程中被告朱学尊主动缴纳了相关物业费为由,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云南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