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152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956号。
负责人:丛方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士霞,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员工。
被告:罗贤全,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李利(实习),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告罗贤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嫌金融诈骗犯罪,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