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3747号
申请人:喻九龙,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
申请人:武煜飞(曾用名武玉飞),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喻九龙与被申请人武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喻九龙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煜飞名下银行存款,金额30万元及其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喻九龙提供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煜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的账号62×××4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的账号62×××08、62×××81的存款,金额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冻结被申请人武煜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的账号62×××45存款,金额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武煜飞(武玉飞)位于郯城县××都小区××单元××室及××号的车库(产权证号为:郯房权证城区字第**);查封被申请人武煜飞(武玉飞)位于郯城县西关商贸城的商品房**(产权证号:郯房预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喻九龙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