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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323号

半岛(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佳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半岛(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佳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半岛(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柳桐鈗。

被执行人:大连佳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三坊245号。

法定代表人:蔡小会。本院在执行半岛(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佳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佳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辽0203执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佳力起重索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3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