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882民初2455号之一原告林鹏子,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韩春海,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田芳,女,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林鹏子与被告韩春海、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鹏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祖广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