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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82民初2455号之一

林鹏子与韩春海、田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林鹏子;韩春海;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882民初2455号之一原告林鹏子,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韩春海,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田芳,女,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林鹏子与被告韩春海、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鹏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祖广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