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02民初2031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对原告李纯珍与被告郭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15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皖15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中“第五页第23行鉴定费1900元予以删除,第24行合计72530.96元补正为70630.96元;第六页第六行30198.56元(72530.96元-10000元-32332.40元)补正为28298.56元(70630.96元-10000元-32332.40元);第六页判决主文第一条第五行30198.56元,合计72530.96元补正为28298.56元,合计70630.96”。
审判员 韩太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海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