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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民申1442号

崔某1、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崔某1;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申144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某1,女,200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山东省广饶县。

法定代理人:单某(系崔某1之母),住山东省广饶县。

法定代理人:崔某2(系崔某1之父),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力,主任。再审申请人崔某1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绿洲社区南河崖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崔某1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户籍在南河崖,被申请人处的土地仍然是申请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申请人仍系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查明事实,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虽未明确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焦点实为申请人有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土地已经被收回,原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申请人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不足以认定其有权就争议款项请求分配,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崔某1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崔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召亮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