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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25执265号

胡安平、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安平;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5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胡安平,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紫云县。

被执行人: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紫云县松山镇新城区4-1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庚

被执行人:傅凯,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紫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425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胡安平与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胡安平支付人民币81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11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79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