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5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胡安平,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紫云县。
被执行人: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紫云县松山镇新城区4-1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庚
被执行人:傅凯,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紫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425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胡安平与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胡安平支付人民币81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11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79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