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2186号
原告:时某,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书良,安徽聂书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