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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民初2186号

时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时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2186号

原告:时某,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书良,安徽聂书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