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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2执508号

钱军、沈胜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军;沈胜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钱军,男,1966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沈胜兵,男,1976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公民身份证码:342625197612121412。 本院在执行钱军与沈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3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沈胜兵履行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胜兵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胜兵银行存款554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泽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