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115民初5737-1号

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5民初5737-1号原告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E0MLUX7。经营者刘红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刚、蔺伟,北京致敦(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法定代表人王贵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黔0115民初5737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后应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