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77-1号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顾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殷德龙,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扬州市靖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殷德龙。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德龙、扬州市靖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边晓斌
审 判 员 林洪飞
人民陪审员 尤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徐美菊
书 记 员 包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