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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77-1号

77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德龙、扬州市靖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4-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德龙;扬州市靖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77-1号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顾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殷德龙,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扬州市靖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朴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殷德龙。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德龙、扬州市靖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边晓斌

审 判 员  林洪飞

人民陪审员  尤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徐美菊

书 记 员  包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