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02执807号申请人安阳市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宝山面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阳市丰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宝山面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宝山面业有限公司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廷印
审判员 董 星
审判员 郭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