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870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缔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曹光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缔者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章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代
书记员 胡夏晨 -?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