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885号
原告:杨志华,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刘发全,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蒋光华,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华与被告刘发全,蒋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晓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巴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