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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民申1668号

谭逢涛、谭逢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谭逢涛;谭逢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民申16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逢涛,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逢泉,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再审申请人谭逢涛因与被申请人谭逢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8民终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逢涛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7年4月被申请人在涉案现场堆码石块时,申请人的母亲王永秀曾路过,亲眼见被申请人在进水口方向堆码石块,可以证明进水口处堵塞的石块系被申请人故意为之,证人王永秀可出庭作证,并递交了申请书。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交的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终结书复印件一份,说明谭店村委会没有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谭逢涛提交的五张照片及录像光盘足以证明排水管被堵塞,排水管在扩路前排水畅通,扩路后排水不畅,也足以说明排水管堵塞系谭逢泉的扩路行为所致。申请人起诉的是要求谭逢泉清除堵塞,排除妨害,恢复排水状态,谭店村委会修建的排水管与本案无关。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农田减产损失500元,并在村公开栏处张贴公开道歉书。4.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谭逢涛申请其母亲王永秀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2.涉案排水管自1981年投入使用至今,使用年限较长,虽不排除自然堵塞或道路加宽后石块松动导致排水不畅,但谭逢涛向法院提交的五张照片及录像光盘不足以证明涉案排水管系谭逢泉人为堵塞,谭逢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谭逢涛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其农田进排水不畅,2018年5月,谭店村委会已在涉案排水管北边大约一米处另修建水泥涵管排水设施一条,目前涉案路段有两条排水设施,其农田排水已基本得到保障。3.申请人请求赔偿农田减产损失及赔礼道歉系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其认为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谭逢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谭逢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宜雄

审判员  陈继良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连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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