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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9337号

贵阳市南明区广兴个体木业与楼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阳市南明区广兴个体木业;楼伟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9337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广兴个体木业,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经营者:黄广清。

被告:楼伟民,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审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广兴个体木业与被告楼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广兴个体木业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广兴个体木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贵阳市南明区广兴个体木业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