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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143号之一

陈芽、祝保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芽;祝保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稿) (2019)皖1321执143号之一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芽与被执行人祝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祝保祥(身份证号码:3413211968××××××××)在你处支付宝账号20×××65的存款2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皖1321执143号之一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批准人 经办人李世强 此联入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2019)皖1321执143号之一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芽与被执行人祝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祝保祥(身份证号码:3413211968××××××××)在你处支付宝账号20×××65的存款2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9)皖1321执143号之一裁定书 二O一九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李世强联系电话:180××××3099 本院地址:砀山县砀城镇政务新区砀山县人民法院 邮编:23530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9)皖1321执143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被执行人祝保祥(身份证号码:3413211968××××××××)在我处支付宝账号20×××65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为。 此复 二〇一九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21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芽,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房楼自然村。

被执行人:祝保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朱楼镇梁寨行政村梁寨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芽与被执行人祝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祝保祥未履行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祝保祥在支付宝账号20×××65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世强

审判员张林霞

审判员王伟 二O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