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4358号
原告:邱作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许祖圣,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作军与被告许祖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应昕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孙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