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917号
原告:赵红梅,女,壮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黄福音,男,壮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赵红梅与被告黄福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黄福音下落不明,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向其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莫俊雅
审 判 员 黄婉莹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