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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坤与被执行人孙有民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振坤;孙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坤,男性,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育才小区。

被执行人:孙有民,男性,1975年9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红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坤与被执行人孙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