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1605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八零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爱家国际华城一期一区4栋商业栋1-2层3-4室。
法定代表人:杨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武汉八零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桂武
人民陪审员 王秋英
人民陪审员 李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