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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2民初379号

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索燚、邱刘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索燚;邱刘月;索毅娜;陈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2民初379号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孟津县。委托代理人王红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索燚,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邱刘月,女,汉族,1993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索毅娜,女,汉族,1994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陈冰,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索燚、邱刘月、索毅娜、陈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经本院传票传唤四被告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45383元(代偿款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383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按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日千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四被告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索燚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索燚通过原告融借款60000元,借期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逾期违约金日千分之一点五,违约金:借款本金总额的3%,若索燚为按时还款,原告需向出借人垫付本金、利息。垫付后索燚需向原告偿还逾期本金及费用,费用包含垫付服务费(垫付金额的1%)”被告邱刘月系共同出借人,并签订有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人声明,同意对索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索毅娜、陈冰系保证人,签订有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约定对索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8年4月17日,借款到期后索燚未付款,原告为被告向出借人垫付本金及利息62250元。后被告索燚分批还款31000元,剩余45383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未归还。故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垫付该笔借款后以享有向四被告追偿的权利起诉至本院,依法实现诉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依照协议替被告垫付借款后,理应向四被告追偿,四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垫付款及利息和其他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索燚、邱刘月、索毅娜、陈冰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垫付费及利息、服务费共计45383元。(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津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索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一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