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石振琰。
被执行人:赵明。本院在执行石振琰与赵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辽0203执恢8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明银行存款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