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7571号 原告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西路华亿大厦******。 负责人田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钱富,公司员工。 被告杨志富,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贵州众汇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骈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苏文雄
书记员 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