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8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勇,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陈凯凯,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赵锦,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勇与被执行人陈凯凯、赵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锦具备履行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锦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绣支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