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官巷金强石料场,住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山亭村官巷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武,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振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连江县官巷金强石料场与被执行人陈振旺货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974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