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2执686号申请人陈爱国。被执行人葛建伟。本院在执行陈爱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建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建伟拒不履行法院(2018)豫05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葛建伟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非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