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24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慧,女,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管梦杰,男,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敏慧与管梦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苏0724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苏E×××××车辆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管梦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理想城15幢一楼的房屋进行了实地调查,未能发现管梦杰和苏E×××××车辆,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陈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智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