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建恩。
被执行人:袁东。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建恩、袁东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依照(2017)辽020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王建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被执行人袁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执行人王建恩返还被害人都兴盛脏物折价款人民币13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大连瀚珍海珍品有限公司脏物折价款人民币30580元;被执行人王建恩、袁东返还被害人王希双脏物折价人民币33495元;返还被害人张某赃款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张连风脏物折价款人民币8376.6元;返还被害人杨某赃款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赃款人民币4600元;返还被害人戚某人民币532元及港币13263元;返还被害人毕某赃款人民币7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赃款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吴某赃款人民币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悦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