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7676号
原告:施文斌,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兴日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00566。
法定代表人:邓某。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荣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84122J。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蔡俊明,男,汉族。
原告施文斌诉被告深圳市兴日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蔡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日以被告蔡俊明去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俊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蔡俊明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文斌撤回对被告蔡俊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晋林
人民陪审员 饶尚发
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