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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676号

施文斌与深圳市兴日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文斌;深圳市兴日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蔡俊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7676号

原告:施文斌,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兴日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00566。

法定代表人:邓某。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荣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84122J。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蔡俊明,男,汉族。

原告施文斌诉被告深圳市兴日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蔡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日以被告蔡俊明去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俊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蔡俊明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文斌撤回对被告蔡俊明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晋林

人民陪审员  饶尚发

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