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225民初945号

杨晓萍等诉柳州市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晓萍;唐成宁;柳州市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民初945号

原告:杨晓萍,女,壮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广西融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452229196805140024。

原告:唐成宁,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斌,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桉宁,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幢20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6826034K。

法定代表人:谭睿。

被告:柳州市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福星路(玉华市场旁)。

负责人:谭庆福。 原告杨晓萍、唐成宁诉被告柳州市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萍、唐成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晓萍、唐成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萍、唐成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杨晓萍、唐成宁负担。

审判员 黄 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