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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2民初5049号

赵某、赵剑飞等与莱阳莱动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赵剑飞;刘少艳;莱阳莱动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682民初5049号

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赵剑飞、刘少艳,系赵某父母。

原告:赵剑飞,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刘少艳,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莱阳市。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姚辉、孙利,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莱动医院,地址:莱阳市五龙北路40号。

负责人:姜丽梅,院长。

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地址:莱阳市五龙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一海、刘垒,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地址:莱阳市金水路广场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嵇秋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赵剑飞、刘少艳与被告莱阳莱动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中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赵剑飞、刘少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945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刘少艳、赵剑飞系夫妻关系,因婚后长期未育,2016年6月刘少艳到被告莱动医院处就医,该医院给予刘少艳促排卵药至怀孕。因被告莱动医院不具备怀孕生产条件,刘少艳又到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处建档住院,后经该院例行唐氏征产前筛杰,以筛查报告ONTD风险度过高为由让刘少艳到他处生产。刘少艳又到被告莱动医院处检查,被告医院告知刘少艳其所孕孩子无筛检所述症状,让刘少艳放心生产。刘少艳又到被告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建档住院拟于该院生产,医院建议保留孩子待日生产。后刘少艳到烟台市毓璜顶医院产女赵某,经二次唐氏筛查认定赵某患有唐氏综合征。原告赵剑飞、刘少艳身心遭受巨大创伤。三被告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未尽勤勉、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和治疗费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莱阳莱动医院辩称,因为时间过长,我医院不清楚原告是否在我医院做过孕检,要求原告举证证明。

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辩称,原告在我医院做孕检,我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被告莱阳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原告在我医院做孕检,我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刘少艳、赵剑飞系夫妻关系,赵某系其婚生女儿。刘少艳、赵剑飞因婚后长期未育,2016年6月刘少艳到被告莱动医院处就医,该医院给予刘少艳促排卵药至怀孕。因被告莱动医院不具备怀孕生产条件,刘少艳又到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处建档住院,经该院例行唐氏征产前筛查,筛查报告ONTD风险度过高,要求刘少艳到他处生产。刘少艳又回到被告莱动医院处检查,被告医院告知刘少艳其所孕孩子无筛检所述症状,让刘少艳放心生产。后刘少艳到被告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建档住院拟于该院生产,经四维彩超检查等,认为孩子无唐氏征产前筛查报告单所述风险,建议保留孩子待日生产。后刘少艳到烟台市毓璜顶医院产女赵某,经二次唐氏筛查认定赵某患有唐氏综合征。经法院委托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对刘少艳产前的孕检诊治行为有过错,以相等作用为宜(两家医疗机构各承担四分之一,刘少艳承担二分之一);莱阳莱动医院在此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二)目前对其躯体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时机尚不成熟;精神障碍智能减退建议到有资质的精神类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序;特殊教育及抚养费建议法庭根据当地规定给予补助。原告主张被告医院对患有缺陷婴儿出生负有过错,应予赔偿。原告主张其合理损失有医疗费4749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2040元,护理费19221.04元,交通食宿费用2000元,赵某需要长期护理费用258747.97元,鉴定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特殊教育及抚养费用36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应赔偿上述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抗辩称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

被告莱阳市妇幼保健院抗辩称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认可鉴定结论,不同意赔偿。因原告与被告医院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病历、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单据、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所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少艳、赵剑飞做为患儿赵某的父母依法享有知情选择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原告刘少艳产前在被告莱阳市莱动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处多次做产前检查、待产等,被告医院做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为张韶丽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为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对刘少艳产前的孕检诊治行为有过错,以相等作用为宜(两家医疗机构各承担四分之一,刘少艳承担二分之一);莱阳莱动医院在此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原告刘少艳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侵犯了原告刘少艳、赵剑飞在患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造成经济损失和极大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经本院审查并结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4749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2040元,护理费19221.04元,交通食宿费用2000元,鉴定费15000元。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各赔偿原告鉴定费7500元,并按责任比例各赔偿原告其余损失的四分之一即17689元。因赵某躯体伤残等级鉴定、精神障碍智能减退时机尚不成熟,可待做出鉴定结论后确定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另行主张伤残伤残赔偿金、长期护理费用、精神抚慰金及特殊教育及抚养费用。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应按过错各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四分之一。原告要求被告莱阳市莱动医院赔偿,还要求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全部合理损失,均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赵剑飞、刘少艳25189元;

二、被告莱阳市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赵剑飞、刘少艳2518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元,由被告莱阳市中医医院、莱阳市妇幼保健院各负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中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