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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刑终65号

蔡海杰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蔡海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刑终65号 原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海杰,男,1985年8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舟山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海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浙09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蔡海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海杰要求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蔡海杰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蔡海杰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海杰撤回上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徐 琼

审 判 员  王奇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代

书记员  陆琪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