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苏0404民督64号
申请人:胡怀庚,男,1980年9月12日,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纪成、高慧,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30702987M,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
被
申请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52549966N,登记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现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玉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朴鲜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胡怀庚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怀庚称,其于2012年3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职。2019年2月,因两被申请人经营困难,经两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约定由两被申请人偿还人民币共计52678.94元,其中包括结欠申请人的工资待遇17175.11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503.83元。协议签订后,两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催要无果,特请求法院依法向两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两被申请人偿还结欠申请人工资待遇17175.11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503.83元,共计52678.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怀庚工资待遇17175.11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503.83元,共计52678.94元。申请费373元,由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英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思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