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
负责人:鲍康,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秋风,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审
被告:强尚龙,男,1965年I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审
被告:蔡花兰,女,1964年I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秋风,原审被告强尚龙、蔡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钱鹏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