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3244号
原告:四川家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新**。
法定代表人:邱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国际科技园****附楼/div>
法定代表人:于福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家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通公司)与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敏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敏行公司支付家通公司关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五楼施工合同》全部款项25655.96元。事实与理由:家通公司与敏行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五楼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18年6月完成验收,家通公司向敏行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但经家通公司催收,敏行公司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起诉至法院。 敏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日,家通公司与敏行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五楼弱电集成,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工程价款为26749.1元。2018年6月19日,家通公司向敏行公司提请验收,经敏行公司签字、盖章确认验收通过,双方决算金额为25655.96元。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验收申请单、竣工验收单、决算汇总表、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敏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家通公司与敏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敏行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对家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家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65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5元,由被告苏州敏行医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