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3民初270号之三
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曹强,总经理。
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刘松年,总经理。
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群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53.00元,减半收取计2,026.50元,保全费1,458.00元,共计3,484.00元,由原告淄博火炬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爱华
人民陪审员 尹尊明二0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