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5民撤1号
原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高寨村沙天村民一组。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高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高寨村。
负责人:王林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高贤友,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高寨村沙天村民一组(以下简称“沙天村民一组”)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高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寨村委会”)、高贤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沙天村民一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15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在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高寨村沙天一组总共有77个村民为一个村民组,其中包括代云仙和郭树珍(二人系夫妻关系)两位五保户老人。沙天一组村民每人应分责任地1.3亩、自留地0.5亩、饲料地0.5亩,代云仙和郭树珍的承包责任地由本组75个村民平均耕种管理,每年由本组每个村民拿七斤粮食给二人生活,本小组提留附近的自留地和饲料地(即本案争议土地)给二人种菜和养猪改善生活。沙天一组75个村民一直供养二人,直至二位老人死亡。二人死后由本组村民负责安葬,二人死后,提留给二人的土地应归沙天村民一组所有,不应由被告高寨村委会承包给被告高贤友。2.2006年5月24日,被告高贤友在沙天一组大多数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高寨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了代云仙和郭树珍的自留地、饲料地及屋基地,共计约2.5亩。3.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显失公平公正,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43年止,而二被告约定的期限为2056年止。4.被告高贤友承包土地后,争议土地在2013年7月被征收,应得征收款147,163.17元,款项划拨到高寨村委会账户公示后因存在争议一直由高寨村委会保存。2018年,高贤友起诉高寨村委会。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2018)黔0115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被告高寨村委会支付被告高贤友土地征收补偿款147,163.17元。5.原告认为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二被告有恶意串通行为,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以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沙天村民一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三个村民以沙天村民一组的名义起诉,原告主体资格不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高寨村沙天村民一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3.00元,退还原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高寨村沙天村民一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云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杨素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