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0981执保50号 北流市杨宗明陶瓷原料经营部、广西北流市日利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流市杨宗明陶瓷原料经营部与广西北流市日利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北流市杨宗明陶瓷原料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桂0981民初167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19月5月18日在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日利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查封了担保人杨宗明名下车牌号为桂K×××××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申请人北流市杨宗明陶瓷原料经营部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0981民初1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日利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解除冻结,对担保人杨宗明的车辆进行了解封。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婉伊0775-6361990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