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邱召青,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洪德伟,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邱召青与被执行人洪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洪德伟及其妻、其子女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后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培民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成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