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1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滨湖区。
负责人:张洪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林兴,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执行马林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依据本院做出的(2018)苏0211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业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马林兴在已于判决后死亡,本院未发现马林兴有除其子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其子表示没有遗产继承,即便有遗产也不会继承。故本院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应终结执行。现马林兴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苏0211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周 飞
书 记 员 朱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