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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3民初2849号

王单军与王焕新、邓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单军;王焕新;邓雪梅;丁力;洛浦县盛威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3民初2849号

原告:王单军,男,1973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焕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告:邓雪梅,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第八中学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丁力,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告:洛浦县盛威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洛普镇加依铁热克村**附**。

法定代表人:丁迎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单军与被告王焕新、邓雪梅、丁力、洛浦县盛威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俊伟

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