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3民初2849号
原告:王单军,男,1973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焕新,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告:邓雪梅,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第八中学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丁力,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告:洛浦县盛威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洛普镇加依铁热克村**附**。
法定代表人:丁迎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单军与被告王焕新、邓雪梅、丁力、洛浦县盛威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俊伟
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
人民陪审员 马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