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26刑初664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罗某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翁牛特旗五分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 被告杨某,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罗某某与被告乌某、罗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罗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乌某、杨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强、罗晓娟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萨初荣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齐 文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