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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刑初6643号

张某某与罗某某、乌某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乌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26刑初664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罗某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翁牛特旗五分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牧民。 被告杨某,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罗某某与被告乌某、罗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罗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乌某、杨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强、罗晓娟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萨初荣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齐 文 芳 搜索“”